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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赔偿请求权该怎么受诉讼时效规制

2022-09-03
诉讼时效是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就其法律特征来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属法定期间。同时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经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相结合才发生一定的结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即其具有法律要件的属性。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第八十九条规定还限定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一方面以法定形式保留了该请求权之独立诉权,该请求权时效,可从后续治疗费用确定之日起计算;另一方面,对该请求权确定的损失范围一并在同一诉讼时效期间内以法律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68条之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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