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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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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和山东省的区片综合地价一般是一致的。在征地过程中地方国土资源局要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将征地的批准文号、补偿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费应当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需要哪些部门审批,要依据征收土地的类型而定,如果是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进行审批。征地的条件有: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政府违法征地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征收以下这些土地要经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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