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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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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号码等;(二)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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