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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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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权的转让或者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一起进行。抵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失去了债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担保的债权一起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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