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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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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1、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四)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三)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四)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五)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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