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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或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394万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至于伪造公文,需要具体认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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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来看,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从你提供的情况,除开立帐户的名字不是自己的名字,其他的所有交易行为全部都是真实的,并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个人认为,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假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合同价款的15%,是不高的,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也没有发现一方诈骗的行为,假如双方违约的话,也可以依据法律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国家立法滞后,如果你有耐心,请看完以下内容,打字不易。所有的诈骗网址都是花几十元随便在境外购买的,即便是被屏蔽马上又可以更换。几乎所有的诈骗号码都是电脑虚拟的,或者伪基站随意设定的,即便号码是真实的但开户人身份信息都是假的。防诈骗,最关键的还是看电话给你说了什么,只要是不认识的陌生人,或者未经核实身份的“熟人”,跟你提到钱和账户的事情,让你去银行或者ATM机,或者登录网上银行,这些百分之百肯定是诈骗。记住这一条就够了。具体到电信或网络诈骗案件,破案率又大幅低于一般刑事案件,这个原因很简单,所有用于诈骗的电话号码都是虚拟的,或者是冒用他人身份开设的,或者是利用虚假身份开设的,所有用于诈骗的银行账户也都是冒用或者虚假身份开设的,所有诈骗网址服务器都是在国外随意购买、租用的;绝大部分电信诈骗的都是境外犯罪。基于这样的背景,基层公安机关要跨境侦破诈骗案件,可能性微乎其微,不是能力或者技术上的问题,而是体制、经费、精力问题,其它不说就说出境后警察就是普通游客,在境外没有任何执法权,境外犯罪必须依靠公安部与境外警察机构进行国际警务协作,你一个普通的个案怎么可能启动这样的合作机制?另外,一个社会问题,就是通讯运营商、商业银行为了蝇头小利,一直在为电信或网络诈骗犯罪大开“绿色通道”,因为我过在明确这个行业的法律责任上无法可依。试想一下,凡是被诈骗,只要电话是假的,或者银行卡是假的,那开办的责任通讯运营商、银行共同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这个赔偿不以公安破案为前提,不以民事诉讼为途径(直接由国家强制执行,不增加百姓维权成本),所有的银行卡和电话号码都会实名登记了,所有虚拟来电的技术都会被屏蔽了,那么全国范围内(大陆地区)的所有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都会全部消失。另外,说一句,虽然各类资讯乱花迷眼,但是最重要的是判断是谁在说,多关注警方的网络平台,看看他们在说什么,而不要随便哪个身份都无法核实的人说什么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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