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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
原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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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立案,主要牵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由于境外一方不能亲自到国内办理立案手续,需要在所在国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由于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形成于境外,需要在所在国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一般来说,境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离婚案件,按相关格式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并附上婚姻意见书即可不必亲自到中国参与离婚诉讼。而对于形成于境外的法律文件,如结婚证,需要境外当事人在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在立案时一并递交法院,即可立案。 因此,涉外离婚诉讼,向法院递交的法律文书材料至少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二,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三,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具有固定格式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四,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原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 4、 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被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答辩状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 4、 5、6项文件:如被告不能到庭,应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材料为外文时,须附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五条
涉外离婚案件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1、据。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 2、管辖方面的证据。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所以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受案的是有管辖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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