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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内容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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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1、调整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将现行的由用人单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调整为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2、调整下放部分市管工伤认定单位。将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天津航道局、联华集团的工伤认定工作,改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将滨海新区区属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交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3、进一步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管辖。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法人单位授权独立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分支机构未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未经法人单位授权,以及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由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4、进一步明确外埠进津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管辖。外埠进津用人单位不属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其在津生产经营期间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除有证据证明其已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应当由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5、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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