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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贪污罪所获得的资金是要返还的。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需要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中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
1、因贪污罪所获得的资金是要返还的。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需要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中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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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1、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3、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虽然具体的犯罪行为不同,但是在量刑标准上面,其实《刑法》中规定是一样的。而在前不久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我国刚好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修改,自然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也有相应的调整。而此时结合不同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自然对行为人做出的处罚也就不同。
贪污罪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期间退还贪污金额,可以从轻处罚,不可以减刑。因为减刑是判刑以后在监狱服刑过程中表现积极的,才能减刑。
贪污罪能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贪污犯罪只能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因此,一般认为,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如贪污犯贪污公款后又秘密退还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论处。其自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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