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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迁证办理,去落户地公安分局,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持本人身份证到国土局打《无房产查询证明》2、身份证、全家户口本。已婚的要结婚证、...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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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证件。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件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 (一)对于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当事人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其成年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办理。夫妻离异后搬出一方申请市内移居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移出,另一方拒不提供户口簿的,迁入所户籍民警直接通知教育后可以办理,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办理。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直接受理,并须由户主到所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仅适用于家庭户,一个成年人一份,可以填报随同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声明上,须由社区警务室加具核实意见。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同意迁入的由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必须面见迁入者本人。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在该址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申报办理迁出手续,无迁入(自立)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迁入本所代管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申报表、原单位及现单位证明及户口簿当事人内页直接办理。集体户内成员离职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的或者下落不明的,单位集体户管理员或户主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通知动员迁出或凭单位证明将其及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迁入代管户。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凭该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有关证件文书直接办理;单位迁走后,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资料,集体户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一律由拟迁入所受理,填《申请入户审批表》,提供养父母户口身份证件及标准身份证近期照片各一张、收养或解除收养文书、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户口身份证件(如有)及标准身份证近期照片各一张作为申请材料;报分局人口科批准后方可办理,分局人口科审核中认为该收养或解除收养行为违反有关收养法规或程序的,或者有其他疑义的,应当报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凡本市范围内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先办理并户。“助养”、“寄养”等原因不得用于办理户口移居。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派出所可给予受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迁入本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对于按规定不主动移出、移入、分户、合户的,在市局、分局、派出所业务民警受理的各项与户政和人口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中予以暂缓受理办理,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受理办理;被监外执行的人员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认为不宜迁移的人员确需迁移户口的,须由辖区派出所报分局人口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领准迁入证明 1.办理时限 申请人符合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户籍迁入的人员,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将原籍户口迁出。 3.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 准予迁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40天内有效。 入户登记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原件;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6.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需户主到场确认。 提醒 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一、准迁证办理,去落户地公安分局,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持本人身份证到国土局打《无房产查询证明》2、身份证、全家户口本。已婚的要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当时开具两份的,其中一份交到人力资源,另一份公安局需要)。若有再婚或离异的需相关证件。3、调动通知一份、入户信息卡。4、落户地房产人的房产证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还有同意落户声明书(亲友本人一般无需去)。此步办完后,分局给您的有:准迁证、一个密封的档案袋(后面要交给落户派出所,自己不能打开档案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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