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
1、消费者可以监督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监督”一词具有监察、督导的含义,监察即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检举、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导,即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理,以督促违法者改正。《》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全方位的。消费者既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以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问题提出意见。消费者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某一方面进行监督,也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全方位进行监督,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的问题,包括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等。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是否有明确的警示,是否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二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是否尽到信息提供义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等。三是后续义务履行或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包括经营者是否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即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购买商品的,除特定商品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对消费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要求,经营者是否无理拒绝或者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之后需要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具体地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者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检举、控告、批评、建议。不管是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消费者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司法部门都设立了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检举报告。对于情节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消费者还可以到(去控告)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此外,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一些缺点,消费者可以提出批评,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对改进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消费者还可以向国家或有关具体部门提出一些建议。从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正确的要予以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更不能打击报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3人已浏览
200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