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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法院

2021-11-29
如何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被害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如有必要,案件也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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