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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旅游业,防止超环境能力过度发展;从事旅游开发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关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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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湖泊流域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控制过量和不当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方式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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