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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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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此条未规定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给予债务人书面的答复,债务人不服法院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为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为加强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对于这一关系债务人生死存亡的破产申请行为,应赋予债务人充分的陈述权、质证权、抗辩权和救济权。具体来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或者召开听证会,由债务人、债权人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经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应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同时,为确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确,以及加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应允许债务人对受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债务人破产异议申请书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第一,异议人认为分配方案中予以全额分配的数额有误,其中土地租金146334元、电费6589元、工人工资175190元不应计算在全额分配内优先受偿,异议人认为,贵院将土地租金、电费、工人工资进行全额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即使按照如皋市人民法院的全额分配方案,账面上拍卖款应剩余703820元,而不是贵院所称的666476元。而且对于案件执行费53292元、执行费用200元、电费6589元,贵院在优先分配时已经将这一部分费用予以全额扣除,不应在剩余的账面拍卖款中又重复扣除,再来确定可以用于分配的款项。 第三,计算异议人可以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时,没有将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执行标的,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对异议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是法律适用错误。异议人认为,根据《民法典》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执督字第4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以(2007)执他字第11号函答复:“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的规定,应对异议人的工程款在标的物变卖价款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再说,异议人的工程款大部分是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如果按照普通债权处理,可能因此使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始终不能解决,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此致如皋市人民法院
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书范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所谓到期债务,指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即偿还的债务。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偿还的债务,不视为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偿还期限,则只有当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后,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偿还的债务,才视为到期债务。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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