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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未经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需要符合下面的要求: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限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由不能获到或在限定的时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判定结论、勘验笔录者再次判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定,但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流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将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 1、如果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如果是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3、如果不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因此建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二。三,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五.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有条件取得。包括:(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准许延期,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四:一。包括.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掌握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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