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预先提取、固定并妥善保管,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种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证据都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其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者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具备上面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经过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证据原件。
企业诉讼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条件。规定的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9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683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