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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具体情形为: 1、一般情形下,由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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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均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况:一、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由分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与债权人有债务约定;可以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但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均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况:一、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由分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与债权人有债务约定;可以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但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又区分为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和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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