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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是权利人登记的商号,不受他人干扰的使用权。商号和商标一样,有区别于不同商业主体的作用,商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体现了对商号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说明商号权具有人格权的特点,但不否认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总之,本律师认为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
所谓的“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即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认定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的行为。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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