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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市动迁政策,宅基地动迁户内人口每个人是45平方左右。为拆迁假离婚一般是不认可的,而且一般需要离婚满一定年限。具体需要依据拆迁协议、拆...
1、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签订了已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离婚登记的,为获拆迁补偿假离婚的,按照离婚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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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真离婚的话,原本离婚协议的内容没变,只是双方的感情和协议变了而已。 离婚无所谓真假,领了证就意味着离婚,法律上不可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此,我们认为“自愿”才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 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离婚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离婚登记了。 由此可见,离婚无所谓真假,只要是双方自愿的,且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就意味着离婚,法律上是不可撤销的。虽然目前存在着一些夫妻为了购房、申请福利等“假离婚”,但实际上这是不可以的,一方面,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是对他人的一种不公平,因此不提倡假离婚。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假离婚成为真离婚,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财产。双方有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财产金额,按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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