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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子女申请户口所需证件

2024-12-05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户口迁移事项时,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父母双方选择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则需提交如下证件: - 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书; - 如果子女已经在上户,那么只需携带其户口本、出生证以及父母各自的户口本至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宜; - 对于尚未登记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同时提交离婚证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办理户口迁入事项。 2. 如果父母因矛盾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法庭,则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 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 持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须带上户口本至拟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 - 在获得准迁许可之后,再前往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订同意迁出的意向书,随后将准迁证明交予拟迁入地派出所即可完成户口迁移。 根据《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如果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相关法规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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