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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规定

2022-08-04
《意见》明确,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意见》指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考试内容将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意见》还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改革不是一刀切,新老人员将区别对待。”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意见》要求,各项改革措施应于2017年底前落实到位。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在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继续有效。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任职务的,可继续从事现任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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