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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华人在国内的户籍状况公安部于1994年下发规定,出国一年以上的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2003年8月7日公布一项便民措施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至于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签证后,应当在出境前办妥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然而,由于户口与居民身份证联系在一起,注销了户口,也就注销了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又是公民唯一核发的身份证件,又没有其它证件可作身份证件,已在国外定居入籍人员都不会主动去注销户口。因此,造成目前国内有大量在国外定居或已入籍者保留有户口与居民身份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手续: (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也可以通过各级民委、公安部门网站下载,填好一式四份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二)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三)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实行网上审批,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注意事项: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事实不符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手续。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民族、年龄项目的,还应填写《更改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呈报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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