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区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区别主要...
非法收购、运输知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砍伐、砍伐的林木。行为者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大大帮助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对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购买、运输。如果行为者收购了合法砍伐的林木,就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犯罪的收购数量多,多次教导不改变的管理者履行况下,妨碍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恶劣社会影响等。(3)主体要件。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砍伐、砍伐的林木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有获利的目的。要求行为者主观收购,运输对象是砍伐,砍伐林木,知道。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砍伐,砍伐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客观上须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此处注意两点:(1)行为方式包括非法收购和运输非法收购,即没有合法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或者虽有合法的木材经营许可证但未得到有关部门允许而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即将盗伐、滥伐的林木非法地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2)非法收购、运输的,必须是他人盗伐、滥伐、滥伐的,不能构成本罪,应当以盗伐或者滥伐的罪论处。2、行为人知道其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树木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知识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是被欺骗的除外:(1)在非法木材交易市场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4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791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