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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被告举证,如果被告也同意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不同意离婚,要出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的证据。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
1、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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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收集可以推翻原告举证的证据,整理证据目录,一般有: 1、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证据:没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没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明; 2、抚养子女的证据:收入证明、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证明; 3、不是共同财产的证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凭证。
1、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2、“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等制度的补充。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3、离婚案件举证时需注意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2)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3)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4)证明夫妻财产的相关证据。 (5)证明抚养子女能力的相关证据。
原告要有证据来证明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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