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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 (一)资产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债...
根据《公司法》,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将一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另一家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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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问题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吸收合并,即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并入另一家公司;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即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解散后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公司合并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进行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以上回复是我的初步意见,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意见应在了解详细情况后作出。
根据你所陈述的,既然三家企业都是外资,那么也就是说他们都已经取得了商务委的批准证书,无论是限制的还是许可的行业,都不存在会吸收过程中被否定的问题,如果不存在会“垄断”的问题,那么吸收合并是不困难的。 吸收合并的路径: 原先的结构:A__(B) S 建议的合并:s(AB), 然后将位于上海的s作为公司总部。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市人才奖励政策时另行确定。 (二)资金的来源 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二、资金管理 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帐户操作。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上海目前有比较好的优惠政策。所以合并到上海来吧。 可以同时合并的。
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而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的公司为新的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与此同时,公司合并与公司资产收购不同。从法律性质来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且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不影响公司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交易,不影响公司人格。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本质上是买卖行为,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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