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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涉及的纠纷当事人是谁

2024-12-22
病员及其家属在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存在过失,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三种情形: 1. 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一般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例如,参加过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行为的会诊、医疗事故争议初级鉴定等。 3. 与医疗事项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以外的其他比较亲近或密切的关系。 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维护诉讼的正常进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以及避免司法人员避开嫌疑而设立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参加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果与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时,应当自行退出或者依照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申请退出该争议鉴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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