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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支持金融机构慎重合规经营,加强风险预防管理,除履行出资者职责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非营利性法人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三大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属于政府、政府和第三部门交叉区域以及第三部门。依据这样的标准,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①政府主管社会保障(福利)事务的行政机构。 a.独立的社会福利行政主管机关,如澳大利亚家庭与社区服务部; b.社会福利与卫生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例如美国的健康与人群服务部; c.社会福利与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德国; d.社会福利、卫生、劳工合并的行政主管机关,如日本、法国; e.社会福利与其他公共行政职能混合的行政主管机构,例如我国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②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服务的机构,在西方的表现就是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民政部已经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此外,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据介绍,对比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予公布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9章65条。征求意见稿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作了修改,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重新界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利用非国有资产”修改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修改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征求意见稿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征求意见稿统一了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类型,取消了个体型、合伙型,将社会服务机构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理由如下:一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二是使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不能从盈余和剩余财产中分配,但个体型、合伙型组织出现财务问题却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显失公平。三是要求社会服务机构遵循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营利性。考虑到社会组织跨出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将难以有效管理,且社会服务机构多数在区县民政部门登记,征求意见稿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住所地县级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2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监事(会)职权、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需要行业审批的特定社会服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和使用捐赠、会计和审计监督、注销和清算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并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监管。征求意见稿将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同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5条:伪造、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和认可文件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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