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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可以,但是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了股东资格解除及具体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解雇股东的适用条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资的不适用股东除名)。解雇股东的程序:1。公司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资或返还全部出资;2、股东逾期仍不履行出资义务;3、股东大会决议解雇股东;4、公司办理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出资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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