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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
赌博罪(刑法第303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拟下荷期徒刑、拘役或存管制,并处罚金。 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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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意见》内容,一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四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五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赌博的电子证据往往较难固定。《意见》首次明确,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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