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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探讨的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应如何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处理此问题应适用交法第...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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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强制险】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不宜追偿。理由1、强制三者险并非商业险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强制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先行垫付部分赔偿费用后再向肇事人追偿,则可获利丰厚,与商业险别无异、与公益属性矛盾。2、上述《条例》第22条赋予了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肇事方追偿权,但仅限三种情形:(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除此之外其他赔偿款项,《条例》未赋于追偿权。
1、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依据责任的大小比例确定的,肇事者负全责的,全部损失由肇事方承担,肇事者与受害方负同等责任的,损失各负50%。 2、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察结果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认定分为全责、主次责和同等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区域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各省人大制定的办法一般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发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60%,另一方自负40%;机动车负主责的,赔偿80%,另一方自负20%。这属特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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