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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
增值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点区别在于“能否抵扣增值税销项税”方面: 1、企业采购货货物收到供应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支付款中所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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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知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非法出售;后者知道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出售。三是法定最高刑不同。前者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但是,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其他联次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是记账联,是卖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是抵扣联,是买方的扣税凭证;第三联是发票联,是买方的记账凭证。其它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特征为: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表现形式:(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05、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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