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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约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
发包方拒不结算工程款分如下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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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的前提条件: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解决施工合同纠纷首要问题是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有效合同产生缔约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无效合同则产生法定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工程结算流程:。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各类变更签证以及各类索赔事件都属于工程价款调整因素,所以变更签证及索赔事件确认的款项都在工程价款范围内,而逾期利息属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未付时形成的法定孳息,也在工程价款内。故工程价款包括合同约定计价方法计算的工程款、各类变更签订确认的款项、各类索赔事件确认的款项、逾期付款的利息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就上述款项一并要求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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