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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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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一般是不停止执行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况的才会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原则。 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 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 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说是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 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的尊严所必需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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