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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没有工资,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付的交通、用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补助。 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
人民陪审员法是有利于公平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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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是有利于公平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法官的职务,都是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审判人员,也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产生。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参与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合议笔录和裁判文书上签名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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