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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申请了伤残鉴定,但鉴定结果没有构成伤残的。受害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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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未评估残疾的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用,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三、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 4、护理费和住宿费。
交通事故赔偿未评残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可能很少,因为没有伤残等级佐证)的赔偿。评残后,可以索取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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