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国有企业股东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转让股权需要进行资...
1、企业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有哪些。首先公司的股东有股权,关于股权,可以根据股权的份额得到公司的利润分配,很多人都在一些影视剧中有听说过分红的说法,说的就是盈余利润的分配,并且股东可以对自己的股权进行转让。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1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270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