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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解人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自愿原则。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同时调解应尊重当事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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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则是: 一、法律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婚姻自由原则; 四、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纠纷,先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一是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县妇联设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妇联、司法局等相关业务科(处)室抽(派)出5名同志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从乡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司法所、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等维权单位(部门)抽(派)人员组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三是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借助全县开展的“法律明白人”培训工作平台,对妇女工作专职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掌握熟悉婚姻家庭常识、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退休老同志、热心矛盾调解的社区工作者等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或专业)知识培训,确保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法治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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