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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大致需要以下材料: 转出:调动函、转出单位的信息、转移申请表、养老金账户明细; 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对方...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领取相关表格: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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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县(市),若迁入的县(市)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所迁县(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县(市)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按有关规定将保险金退发本人。保险对象招工、提干、考学等,可按照有关规定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将保险金退发本人。农村养老保险如何组织实施保险对象一般以村为单位(包括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户、外出劳务人员等)组织参加保险,统一收费。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可以乡镇或企业为单位,组织参加保险,统一收费。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本人愿意,也可以在从事劳务所在地的乡镇或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可选择适当的时期,一年缴费一次。在具备条件地方,也可半年或按季按月缴费。保险基金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在统一的时间进入银行专用帐户。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2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机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一)实施社会统一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纳)的比例为本人缴纳工资的8%,由公司扣除。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不计入个人工资基数的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60%以下,按当地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工资基数。根据本人支付工资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支付形成。做实体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例为3%,之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渐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支付年数(包括支付年数在内,共计15年以上的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每年支付1%。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月基准是个人账户的储蓄额除以发行月数外,发行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的平均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报告。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数累计不足15年的人,不支付基础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存款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了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员工工资增加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一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事业单位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职工职业养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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