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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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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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