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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2、同居期间为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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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 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如果同居前,男女一方向对方索要房产、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返还,对于小额物品则作为赠与处理。
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性伙伴关系。解除同居时,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第103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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