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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强制执行由以下人民法院负责: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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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司法程序,死刑判决生效、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核准通知送一审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或集中在一定的时间内将死刑核准向死刑犯宣读后即执行死刑。 过去的执行是采用枪决,一般由检察派员监督、法院审判人员负责组织、武警负责执行,但近年来,武警不再参与直接执行事项,而由法警负责执行,现在普遍采用注射形式,则具体执行时由法医负责注射。 如果是重大案件,则由武警负责沿途和现场警戒
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发出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在7天内执行,并通过枪决或注射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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