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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人有义务赡养老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法律依据 ...
代位继承人有义务赡养老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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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膽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贍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贍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拒绝履行膾养义务。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1、《民法典》规定在我国孙子代位继承的,并且有能力赡养老人的,具有赡养的义务。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何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由于“主要”一词较为抽象,在现实生活中,应注意“主要”二字必须体现出以下几点: 1、所尽义务必须是较长的, 2、所尽义务的内容应该是指在经济上提供了主要的生活来源或在生活上给予主要扶助的,如与被赡养者共同生活、侍候被赡养者,为被赡养者提供医疗保障,死亡进行埋葬等。 3、所尽的义务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的。这里的“需要”也是相对的,有的被继承人生活困难,但也有的被继承人生活比较宽裕,虽无劳动能力,而生活来源有保障,但因年老多病,甚至长期卧床不起,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为此长期侍候经济比较富裕的公、婆、岳父、岳母,这种情况也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比其他继承人明显的多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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