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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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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的行为有很多,主要看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是否尽到相关的义务并且履行该种义务。 您的情况需要根据病历材料进行专业分析,确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符合诊疗常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医学水平。如果想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建议您封存并复印病历,联系专业的医疗律师进行病历审查,确定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责任大小,指导您维权。
根据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医疗过失的构成必须在法律上满足以下四个要素:1。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之所以能成为救死扶伤的专业人员,是因为他们具备从事医务工作的必要条件。政府在允许其执业的同时,通过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执业义务,以保护患者的利益。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注意义务。法律只能要求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所以行为人违反的注意义务必须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即当事人的职务身份具有履行相应注意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可以客观地履行注意义务。负有注意义务的行为人除了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外,还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履行他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成为有过失的行为人。4、行为人未履行注意义务。行为人有法定(或约定)的注意义务不能构成法律过失,只有违反应尽义务才能构成过失(包括行为或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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