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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原、被告经XX的A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原告给被告见面礼金10000元。在订立婚约期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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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法律规定彩礼一般归女方所有。但是出现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等情形,男方可以要求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彩礼是领取结婚证前一方给与另一方的,那么只能算是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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