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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母报出生,孩子的母亲可持出生医学证明、簿、、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之后,孩子的母亲还要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
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的条件为,母亲需要携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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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双方对孩子是亲生的确认文书,在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认证,并接受罚款,持罚款文书到派出所办理落户。主要的是两点:一是孩子的父亲得认账,可能会要DNA鉴定;二是计生罚款。
不能办理该项:当事人已经成年的,不能再投靠父母把户口迁入成都挂靠,而应在当地实现就业、有稳定住所(含租赁)后,凭居住证积分(达到入户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迁入户口。《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70号):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2.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改进成都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成都市政府可对居住证积分入户人数进行计划调控。租赁房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为例,可由婴儿的父亲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向婴儿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第十八条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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