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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享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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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为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所签,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为个人债务,与债务人配偶无关。该观点倾向于从民法典角度出发。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因买卖合同所负债务,仍然应当从民法典角度出发来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仅仅考虑合同相对性。据我们检索,最高院、福建高院、广东高院、浙江高院等大部分法院均持该种观点。
离婚协议签订的赔偿金可以讨要。但要看该赔偿金的性质,如果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赔偿金,可以主张,并会得到支持;如果是其他所谓的精神赔偿,则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很难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赔偿金的约定,并非是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最终离婚,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损害了妻子的配偶权(身份权),因而从精神上给予的精神抚慰金(即离婚损害赔偿金)。
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告人躲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法律规范的对策,只是实体法规定了逃债的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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