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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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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2、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5)审查起诉阶段编辑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但司法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司法审理程序,如果没有完成,则司法机关必须作出相关的处理,司法审理必须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6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来说,患了严重疾病是可以发哦医院就医的。若是在期间期间就医的,在医院治疗期间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故此并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若是在判刑后就医的,此时属于保外就医,本来就是一种刑罚了,也不存在刑期折抵。
调查拘留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调查中被逮捕后至调查结束的期限。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1、案件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结束的,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结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1)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结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别注意:公安机关应当在最高检察院提交的情况下,最高检察院应当在最高检察院提交的情况和最高检察院批准的情况下,最高检察院应当在最高检察院提交的期限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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