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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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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要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不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提出仲裁条款,或者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人员在仲裁这个案件中有贪污行为不正当行为的法行为。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有效的债权文书,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实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执行,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验证,裁决不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提出仲裁条款,或者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为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理由没有提出意见(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况下(4)仲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没有权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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