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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首先,这个问题不能仅仅站在保全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而应该设身处地的站在立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先假设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那么作为商业竞争...
不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除担保物权人之外,还包括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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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为债务担保的,属于担保物权一种,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实现担保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不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除担保物权人之外,还包括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或者所有权人等。申请人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质权、留置权、抵押权均属于担保物权。实现票据、仓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不会给予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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