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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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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感染病原菌种类、毒品种类的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引起感染病原菌种类、毒品种类的扩散,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甲类和甲类管理的感染病传播的;(2)乙类、丙类感染病流行、暴发的;(3)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导致甲类和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二)导致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流行和爆发;(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四)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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